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或者调查证据之前,根据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调查收集、固定的行为。
然而,学术界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观点可称为“固定与储存说”。
例如,有学者认为:“证据保全是指证据的固定、保存,是指以一定的形式固定证据,并妥善保存,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证据保全、固定、保全证据法律措施私家调查侦探公司-什么是证据保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保存、保管证据材料,维持其证明作用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种观点是“决定论”。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采取一定措施确定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制度。”
第三种观点是“预调查论”。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在法庭调查前为调查、保护证据所采取的措施。”证据调查程序以确保调查的结论。” “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拟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因担心丢失或日后难以使用,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调查而予以保全。”
第四种观点是“可拓论”。
认为“证据保全是证据的预调查行为佛山情人取证调查,是法庭调查的延伸,是调查证据的固定和保全”。
证据保全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准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提起诉讼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证据保全;
二是诉讼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诉讼外证据保全。
诉讼外证据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保全措施固定、保全证据。不难理解,在强调法院依据职权行使公权为主的强权威主义主导下,证据保全和公证充其量只是补充。因为公证不具备强制执行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能力证据调查概念,但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权基础主义,证据保全和公证可以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的主动保全可以按照职权予以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