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第56条规定了两种方法来启动法院审判中合法证据法院的调查程序。一种是根据当局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进行调查,另一个是在审查当事方及其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后,启动当事方,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六个机构对上述规定的限制性解释,“关于刑事诉讼法法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六个器官的规定”)的第11条(以下简称“六个器官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党派进行裁决,以审查其辩护人和诉讼。在这方面,值得讨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作。
1。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本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共安全和司法机构负责维护司法司法和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公共安全和司法机构必须根据法律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并且严格禁止使用诸如酷刑之类的非法证据取证方法;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在调查,审查和起诉过程中发现应根据法律排除的非法证据,则应及时消除它们,不应用作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断的基础。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排除了非法证据,每个阶段的案件处理机构有义务在不等待申请的情况下积极排除非法证据。第56条,《刑事诉讼法法》第1款规定:“在法院审判期间,如果法官认为在本法第54条中规定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下,证据的合法性应在法庭上调查。”本段旨在强调,在法院审判中,法官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只要法官认为有非法取证,它将决定进行相应的法院调查。法官对证据合法性的怀疑不仅可能来自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或线索,而且还可能是由于审判期间的积极发现而引起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排除非法证据并进一步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则的职能,第56条,《刑事诉讼法法》第2款显然授予了相关实体,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该立法方法只是表明,尽管相关主题有权申请法院调查程序以合法的证据,但启动法院调查程序以进行证据的合法性并不取决于相关主体作为必要和充分的条件的应用。
2。根据权力开始的实际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的应用的解释已使用五篇文章来完善“应用 +审查”的启动方法,但没有讨论“权力启动”的问题。 “六个器官规定”解释了《刑事诉讼法法》第56条的第一段,如下所示:“在调查了当事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之后,其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法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将其理解为第56条第1款的详细规定,它将否定“激活权力”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五个部门还规定了启动“申请 +审查”的“申请 +审查”方法。司法解释的原因不足以对“权力激活”的关注,这是根据更具权威性的解释,“这种起始方法具有许多缺点和问题”。法院很少积极发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这包括不愿承担额外审查责任的想法,而是考虑保存司法资源。”但是,排除非法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责任,责任本身的疏忽和重要性显然缺乏说服力。实际上,由于被告的法律知识的缺陷,辩护律师的参与率低或获得诸如酷刑诸如酷刑等物资的持续影响的持续影响,即使存在要求非法证据的情况,相关主题也可能在试验阶段不提交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没有在权力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并积极调查证据的合法性,那么在试验阶段,对于非法手段获得供应的手段不仅很难,而且还将很容易导致错误确定的错误。
3。如何启动外国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方法和时间。一般而言,在具有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国家,由于实施了面向政党的诉讼模式,双方主导了诉讼过程,并确定行使司法权力的范围。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只是“有条件申请”。反对使用证据的倡议是在当事方的手中,而不是由审判法官手中的手中,而是当事方必须通过律师表达意见。在具有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国家,证据的可接受性通常被理解为法院要调查资格,排除非法证据被视为获得证据的标准。
在民法国家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更适合理解为法官自由心脏证据的限制之一。发现真理是大陆法律制度中法官的重要责任,实施政策是基于权力的审判的重要目标。为了采用和排除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享有更大的酌处权调查侦探-简要分析法院调查程序的启动,而当事方的意见受到影响较小。近年来,尽管一些民法国家已授予当事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例如俄罗斯)或同意采用某些非法证据(例如德国)的权利,但绝大多数国家仍保留主动启动非法证据的排斥进程而无需追求这些党派的申请。特别是,当某些主要的政策目标受到影响时,即使当事方明确同意,也不能采用非法证据。中国的审判模式相对接近大陆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因此佛山出轨取证公司,就审判阶段中证据合法的调查程序的方法和时间而言,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新刑事诉讼法主要借鉴了大陆法律制度中各州的规定。
4。两个问题要注意
有两个与“权力激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首先,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应如何处理证据的合法性?作者认为,根据第54条的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第2款(在审判之前)证据调查权,只要有一个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问题,无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司法人员是否适用,或是否适用诉讼人,或是否适用审理者,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辩护和辩护诉讼来审议辩护和审理诉讼的诉讼,并遵守法律的前提。其次,法院调查以及人民生产法的调查和验证程序如何联系起来?作者认为,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其进行不同的对待:如果检察官积极发现,调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则可能建议法院在向检察官批准后报告后推迟,然后公共检察部将迅速调查和验证并向法院提出识别局和处理意见,并向法院提交。如果当事方,他们的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或人民法院根据其权力启动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则人民的检察官应首先检查现有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无法证明,则可能建议法院在向检察官批准后将审判推迟,然后及时进行调查和验证,并向法院提交确定的情况并处理意见。
(作者单位:西南政治学与法律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