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一个卖淫事件等,通常警察会干预,警察的记录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2。在该单位验证员工的婚外情之后,有时会处理他或她的生活方式问题。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3。这是两方之间的字母,短信,电子邮件等。除书面证据外佛山婚姻调查取证,该证据还应首先公证,然后提交法院;
4。这是一封保证书,悔改的信等,当突然暴露出婚外情,一个方别无选择,只能写一封保证书,悔改信等来表达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5。这是一张照片,音频和视频录制等,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提醒所有各方,必须以法律方式获得此类证据,否则将不会用作证据。
所有反映案件事实的法律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需要通过法院确认。
手机短信的特征是封闭不一致和闪存,因此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因此,当然可以用作证据。此外,电子特征方法还阐明了电子特征的证据有效性。作为电子签名的一种方法,法律已识别手机短信。
但是,在提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您应该注意指示手机型号调查取证公司-有婚外情时如何收集离婚证据,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发件人的手机号码等,并且最好通过公证授权进行公证。此外,还应有其他证据支持SMS,这将使SMS更强大。
根据程序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所谓的证据合法性是指根据法律和法定程序的要求获得的事实材料。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合法之外,它还要求收集,提供甚至证据审查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
关于私人拍摄和录制是否合法,最高法院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未经授权的对方获得的信息(中国人民共和国)中获得的信息的答复裁定:“获得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只有通过法律渠道获得的证据才能用作最终化的基础。未经另一方同意,记录他的对话是非法的。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记录信息不能用作证据。”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批准在禁止各方通过秘密拍摄照片和录音来收集证据。但是,一定程度的所有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并导致某些当事方在提供证据或无法提供证据的困难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不利于保护其公民权利和利益。
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民事诉讼中的几项关于证据的证据”(以下简称“法规”)在2001年12月颁布的“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68条”中解释了这个问题:“通过侵犯其他法律的合法权利和违法的案例,获得的证据是:“同时,第70条和第3款规定:“如果还有其他证据支持并获得毫无疑问的视听材料或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的视听材料的副本,而另一方则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来驳斥,那么人们的法院应确认证明的有效性。”
判断“法规”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是: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它是否通过违反法律的过度规定而获得的“获得”,这比1995年的批准更合理,但是当适用于同一案例上,由于一般案例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在同一案例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这赋予法官酌处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