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现年34岁,自2019年与王先生完成婚姻登记后,却因“前夫”蔡某以重婚罪对其提起诉讼。该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周女士在17岁时,利用伪造的身份信息所进行的婚姻登记,本应予以撤销调查-女子17年前假结婚现陷困局,前夫诉重婚,撤销登记遭推诿?,却未得以实现。
2018年,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她的真实身份信息表明“未婚”为由佛山婚姻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受理。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却依然认定该婚姻登记有效,并拒绝对其进行撤销。
周女士透露,2018年,她曾在河北省枣强县以伪造的身份信息完成婚姻登记。当她向法院提起与“前夫”蔡某离婚的诉讼时,法院判定她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无效,拒绝受理。此后,周女士经历了多次尝试,包括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撤回该诉讼、向枣强县民政局提起诉讼却未获受理,以及上诉失败等,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司法帮助。
在已经通过一系列举措公开表明了离婚或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我竟然与故城县的现任配偶结为连理,这怎么就成了重婚了呢?周女士感到十分无奈,同时也对当年自己的不当行为深感懊悔。6月24日,周女士向澎湃新闻透露,在这场持续多年的争执中,她不仅要面对河北省故城县公诉机关对她提出的重婚罪指控,同时还在枣强县努力争取撤销之前凭借虚假身份证所办理的婚姻登记,身心疲惫至极。
众所周知,那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然而,无人愿意进行更正。周女士的辩护人胡磊律师表示,17年前那场“不成熟”的联姻,其终结方式依旧是个谜团,至今仍未揭晓。
17岁的婚姻,用假身份证领回真结婚证
2008年,年仅17岁的周女士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却利用伪造的年龄信息,通过假身份证与25岁的蔡某办理了婚姻登记。2016年,由于感情出现裂痕,周女士以外出寻找工作为借口,离开了蔡某。
用虚假身份登记的结婚登记表
在2017年左右,蔡某向周女士提出了关于孩子抚养费用的要求,随后,两人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以及婚姻关系的处理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2018年,周女士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的申请,然而,她却被告知其身份信息表明她尚未结婚,这一情况使得她不符合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法院没有接受她的诉讼请求,并且也没有发出任何书面文件。周女士表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向她说明,由于她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她只能以“同居关系纠纷”作为诉讼的依据。
周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并从枣强县档案馆取得了与蔡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表格上标注了她的身份证号码,年份为“1988年”,且附有她的亲笔签名。然而,在2018年6月25日,周女士决定撤回诉讼。她表示,蔡某曾答应减少抚养费的要求,但之后却反悔了。
周女士经过法律咨询后,了解到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缺乏保护,同时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都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她决定放弃诉讼。自那以后,周女士坚信自己与蔡某之间不再存在婚姻关系。
2019年1月23日,周女士与河北省故城县的王某喜结连理,并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不久后,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
周女士表示,鉴于之前的诉讼经历,她坚信自己并无婚姻在身,这才与王先生步入婚姻殿堂。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蔡某向故城县公安局报案,指控周女士涉嫌犯有重婚罪。随后,在同年7月18日,故城县公安局正式对周女士展开立案调查。最终,在2023年4月6日,周女士被取保候审。
故城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周女士虽然清楚自己并未与蔡某解除婚姻关系,却依然以1991年出生的实名信息与王先生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同时,枣强县婚姻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据显示,周女士与蔡某的结婚证书是真实且合法的。基于此,周女士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其刑事责任理应受到追究。
2025年4月27日,该案在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和民政局对周女士前段婚姻的无效判定,故此婚姻应被视为有效。因此,检方要求追究周女士的重婚刑事责任。然而,考虑到周女士在再婚前已提交婚姻关系确认申请,其主观恶性较低,故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周女士的辩护律师提出,周女士的前段婚姻是无效的,并且她与2019年所结的婚不属于重婚行为。
法院和民政局相互催促对方“拿主意”
枣强县公安局新屯派出所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情况说明》指出,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的查询,仅发现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相关身份信息,而1988年出生的身份信息并未有任何记录。
周女士的辩护律师,来自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明确指出,任何17岁所进行的婚姻登记都是无效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婚姻证据调查,无论是故城法院还是公诉方,他们的立场都十分坚定,即若枣强县民政局或法院当初能够取消那场婚姻登记,周女士便不会构成重婚罪。故此,问题的根本在于枣强县,然而该民政局却拒绝执行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
周女士目前被取保候审
枣强县民政局指出,在周女士的结婚证上,其身份证信息除出生年份存在差异外,其余内容均保持一致。鉴于这一行为旨在婚姻登记,并非以欺骗为目的,故不构成撤销婚姻的必要条件。
2023年12月9日,周女士将枣强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诉求取消之前以假身份证办理的婚姻登记记录。然而,枣强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随后周女士选择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了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院在其《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周女士提出的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
6月11日,周女士接到枣强县民政局发来的情况说明,说明中提到,依照相关规定,枣强县法院并未对蔡某与周女士的婚姻登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情况做出撤销判决。民政局期望法院能够就是否符合撤销条件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在此之前,枣强县法院在否决了她的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县民政局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在建议书中提出,该局需对周女士与蔡某的婚姻登记流程进行重新审核,若发现任何虚假操作,应立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政局对此作出回应,指出该起案件的婚姻登记手续严格遵循了当时的婚姻登记规范。民政局仅承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职责,并不具备对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权限。期待法院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清晰判定,并对是否具备撤销条件提出明确的意见。
在同年的1月20日,枣强县民政局在回应周女士对其现任丈夫王先生的投诉时,进一步阐明,作为行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权力独立撤销相关决定。该局已经与法院紧密合作,完成了调查工作,并对法院的询问给予了答复。同时,该局并未向蔡某提供任何虚假的证明文件,也未曾出现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
现在,关于17年前那场“不成熟”的婚姻,应当如何妥善结束,这个问题,周女士至今仍未找到确切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