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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网-监察机关调查取证,为何要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相一致?  时间:2025-07-21 09:16: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据本法规所搜集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陈述、被调查者的供词与辩解、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均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在搜集、确认、核实及运用证据的过程中,监察机构需确保其行为与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规范与评判标准保持一致。

非法获取的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剔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理的根据。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需对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搜集被调查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明确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并构建出相互支持、全面稳固的证据链条。

坚决禁止采用恐吓、诱惑、欺诈等非法手段搜集资料,严格禁止对被调查者及涉案者进行侮辱、谩骂、虐待、体罚或任何形式的变相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五十五条 在对各类案件进行判决时,必须高度重视证据和深入调查研究,切不可轻率依赖口供。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则不得判定被告人有罪并对其施以刑罚;反之,若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证据确凿且充分,则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对其施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监察机关转交的起诉案件后,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监察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案情需要进一步核实,检察院应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调查;在必要时,检察院也可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监察法明确指出,监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搜集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陈述、被调查者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具备法定效力,并允许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此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认可地位。据此,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结束后,会将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转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起诉。在此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无需再进行转换,这一做法简化了工作流程。这不仅有助于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的无缝衔接,还能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证据构成了确认案件真相的根本,其真实性和充足性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的根本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要确保证据真实且充分,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所有涉及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均需有证据加以证实;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综合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应当排除一切合理的疑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定义、类别、证明要求、审查程序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为了保障监察机关所获证据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中能够经受住考验,监察法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在搜集、确认、审核、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与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监察机关需搜集被调查者是否违法以及违法情节的轻重证据,查清违法事实,构建出相互验证、全面稳固的证据链条;严格禁止采用威胁、诱导、欺诈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严格禁止对被调查者和涉案人员进行侮辱、殴打、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凡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必须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

监察机关搜集的资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充当证据,需确保证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同时取证过程亦需遵循规范与合法性。若取证过程存在缺陷,即便所获证据内容无误,亦可能削弱其证明力。监察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新证据调查取证,不仅要关注实质要件,亦需重视程序要件。监察法专设了“监察程序”这一章节,紧密围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的流程,对责任划分和操作步骤进行了详细阐述侦探网-监察机关调查取证,为何要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相一致?,对线索接收与处理、初步核实、立案侦查、处置决定等核心步骤实施了具体规定。同时,需明确各项调查手段的具体使用规范,具体包括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规定执行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提供书面通知,且操作须由两人或以上共同完成,确保形成包括笔录、报告在内的书面资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在进行讯问及搜查、查封、扣押等关键取证工作时,调查人员还需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后续查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深化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体制变革,并着重指出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据必须能够经受法律审查的考验,这无疑对证据的可靠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机构扮演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角色,既是实践者也是推动者。监察人员需切实强化法律观念和程序观念,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手段坚决抵制腐败现象。需聚焦于监察法所规定的调查手段,优化制度体系,对各项措施的审批流程和工作步骤进行细化,严格审查,确保调查权力不被滥用。必须增强证据观念,确保初步核实和立案侦查等环节均有相应证据支撑,不得仅凭主观推测或个人倾向作出决定。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搜集、保全、审核被调查者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资料,严格遵守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规定和标准,构建相互验证、全面稳固的证据链条,以保证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防止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形发生。监察部门内部审理环节必须切实肩负起职责,对于转交审理的案件,该退回的及时退回,该补充的先行补充佛山侦探,严格进行审查,保证提交给检察院的案件是经过精心打磨的“成品”。同时,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在法律衔接方面的作用,协调纪检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运用严密的证据链锁定犯罪事实,确保每一宗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