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3月21日传来消息,为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便于律师在案件审理与执行阶段依照法律程序搜集相关证据,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与效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在审判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并决定在青岛全市范围内的两级法院全面推广律师调查令制度。
调查令回执(样本)
据相关资料显示,本《规定》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编制的。所谓调查令,系指在当事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自行获取必要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由法院签发,授权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代表持令方对被调查对象搜集相关证据的正式文件。此调查令的申请既可由案件当事人本人提出,亦可以由其代理律师代为申请。执行调查令以搜集特定证据的授权人,需为案件当事人所特别委托、并已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执业律师。
《规定》对申请调查令所需证据的范畴及有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调取的证据需与被调查者持有的、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的资料相吻合。案件审理过程中,调查令的申请应在案件被受理之后、举证期限截止之前提交,对于二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则应仅限于新增的证据。在行政诉讼领域,申请调查令的时限同样是在案件受理之后、一审举证期限结束之前。案件执行期间,需在执行结束之前提交申请,所申请调查的证据需与被执行者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偿债能力相关。通过持令调查获取的证据,需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实,方可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调查令可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划分了限定范围
调查令允许收集的证据类型涵盖书面文件、视听材料、电子资料、鉴定报告和现场勘查记录,但排除了证人陈述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技术机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以及需要保密的刑事案件技术侦查措施,以及那些不宜由代理律师凭借调查令自行搜集的证据,均不予发放调查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提出要求对行政相对方、第三方以及证人进行证据调查收集,或者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而请求调取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此类申请将不会被批准发放调查令。
申领调查令需事先向人民法院提供材料
申请调查令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首先,一份申领调查令的申请书,其中需详细注明申请人及持令人的身份信息,被调查者的基本状况个人信息调查公司-青岛法院全面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可依令调查取证,所申请调查搜集的证据类型,以及需证明的待证事实,并说明无法自行获取上述证据的具体原因;其次,提供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相关线索;最后,出示持令律师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书。
调查令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
调查令的期限依据所涉证据的复杂程度来设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在调查令所注明的有效期限到期之前,持令人必须完成证据的搜集工作。一旦期限到达,调查令将自动失效。持令人需在调查完成后三日内,将搜集到的所有证据和回执提交给人民法院。若持令人因特殊情况未使用调查令,则应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到期后的三日内,将调查令归还至人民法院。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与凭证,仅用于诉讼相关事宜,必须对外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滥用或对外透露。
被调查人应配合持令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在接受调查时,必须主动展示调查令以及律师执业证等必要的证件,以便被调查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需向持令者出示调查令中要求的证据,并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上予以盖章。同时,被调查者需在调查令回执上详细记录所提供证据的名称和页数等信息,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无法立即提供,则应在接到调查令后的五天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若无法出示证据或未提供证据,需在调查令回执中明确阐述理由,并由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随后将回执交给持令者。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令未明确要求的调查内容所涉及的证据,被调查者有权拒绝提供。若被调查者无合理理由拒绝或阻碍调查人员进行取证工作,法院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违规使用调查令的律师将担负法律责任
如果持令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佛山侦探找人,法院将不再在六个月至两年内向该律师发放调查令,并可能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处罚或惩戒的建议;若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擅自制作或篡改调查令,或对持有调查令所获取的证据进行伪造、隐匿、销毁者;滥用或泄露通过调查令获取的证据或信息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无合理理由归还调查令或回执者。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文 刘子琳
附件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在审判执行程序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试行规定。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增强律师在审判与执行阶段依法搜集证据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述的调查令,系指在当事人因实际情况限制,无法自行取得必要证据的情况下,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法院的许可后,由法院签发,授权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执行人新证据调查取证,向被调查对象搜集相关证据的正式法律文书。
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本规定所指的申领者,涵盖了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亦包括辩护律师;同时,还包括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及其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指的持令人,系指那些在诉讼案件或执行程序中,获得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持有调查令以搜集特定证据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持令调查所获得的证据,系存放在被调查者处且与案件争议事实紧密相关的资料。此类证据,需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与核实,方可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可靠依据。
第四条 申领人可以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
案件审理过程中若需申请调查令,需在案件被受理且举证期限截止之前提出。至于二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仅限于新增的证据材料。
在执行过程中,需在执行完毕之前提交调查令的申请。提交的调查证据需限定在与被执行者的财产状况及其实际偿债能力相关的范围内。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在案件被正式受理之后,且在一审举证期限截止之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调查令的请求。
第五条 规定,在执行调查令的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类型涵盖书籍证明、视听资料、电子资料、鉴定意见以及勘验记录;而证人证言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则不在其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刑事案件调查令的使用范围包括,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