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佛山情人取证调查,广西藤县法院审理了件涉及第三者告原配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3年,妻子黎茜发现丈夫胡铭和王月同居后,自行安装监控设备并曝光隐私影像,王月以隐私权、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责令黎茜删除相关不当信息,但未支持王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
有网民对法庭裁决表示赞赏,还有人主张对已婚期间出轨并同居的行为以重婚罪名实施惩处,然而另有一些网民指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个人隐私,涉嫌违法,此案究竟该如何审慎评估?
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博弈
此案里,黎茜将镜头设备装在伴侣与王月共同居住的出租房中,此举是否属于侵犯权益?
谢鸿飞,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中谈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婚外情合法吗,个人享有的隐私权,是指其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密空间、活动、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该案涉及的房屋,系王月与胡铭的共同居住地,属于私密空间范畴。黎茜未获许可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此行为已对隐私权构成侵害。
谢鸿飞觉得,黎茜虽然是以合法伴侣身份拥有伴侣权益,不过她维护权益的方式需要合乎法规。
法院审理后裁定,黎茜采取的行动虽然意在保障家庭利益,不过“维护权益的方式必须合乎法规”,秘密拍摄的做法已经突破了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这一判决思路彰显了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严密维护态度:夫妻关系虽受法律承认,却不能以损害他人隐私为代价。
谢鸿飞指出,黎茜的举动同时损害了王月的肖像权益和名誉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人未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制作、运用或传播其肖像。黎茜公之于众王月的隐私照片和影像资料,致使王月的社会评价受到不利影响,属于名誉权益的侵害。不过,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要原因是王月自身存在过失,并且未能证实精神损害的程度十分严重。
涉隐私权的罪与非罪之辩
黎茜把私下拍摄的隐私影像放到抖音和微信朋友圈上,这是否算作散布淫秽材料的行为,又或者是否属于诽谤的范畴?
依据刑事法律层面,首都师范大学法学学科资深学者、北京市冠衡法律服务机构外部法律顾问肖怡向中国新闻社国是直通车平台阐述观点商务调查-婚外情引发隐私权纠纷,维权为何反成侵权?|国是说法,认为淫秽物品的扩散行为需具备具体展现性活动或大胆宣扬淫秽思想,并且状况恶劣。此案中,影音资料核心在于婚外情事件,既无具体性活动描述,也未形成“状况恶劣”的情形,因此不属于该罪名范畴。
关于侮辱罪,肖怡指出其成立条件在于“公开贬低他人品格、损害名誉且情况恶劣”。黎茜虽然公布了个人隐私,但她的本意是为了阻止丈夫的不忠行为,并不是为了贬低王月的品格。考虑到王月清楚胡铭已有配偶却还与他同居,她本身也有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黎茜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中“情况恶劣”的要求。
黎茜利用偷拍所得的素材,虽然法院已将其作为判定王月和胡铭存在不正当男女情愫的依据,不过她公开散布这些内容的行为,还是被判定为侵犯了相关权益。
谢鸿飞觉得,证据的合法性质是审判机构审核的关键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那些严重损害他人正当权利、违背法律禁止性条款或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证明材料,不可以当作认定案件真相的凭证。
而且,证据用途与取证手段也需要分开评价。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过程中谈到,由于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相关人士或许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私人居所内设置监控设备,并且传播拍摄到的私密画面,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6项中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条款,可能会受到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同居与“以夫妻名义”的界限
身为已婚人士,若与异性共同居住并且有稳定的住所,这能否被视为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进而构成重婚的罪行?
肖怡强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两种情形,即已经拥有配偶却再次结婚,或是清楚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缔结婚姻关系。假如两个人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比如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并且共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与责任,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婚罪。
张明强调,判定重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以夫妻身份相称”的法律尺度。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全面审视伴侣间的持续居住状况、左邻右舍的观察陈述、当地组织存档的资料以及一切辅助性证明材料。倘若当事人仅仅维持伴侣间的共同居住状态,却无法提供确实证据表明以配偶身份相称地生活,那么就很难判定构成重婚罪行。
涉及重婚行为的刑事指控,肖怡说明,受害者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倘若受害者选择不提起诉讼,假如该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例如持续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检察机关便有权主动发起公诉程序。
专业人士指出,处理婚姻矛盾时采取的行动务必遵循法律规定,若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进行所谓的“维权”,极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维系家庭婚姻关系时,既要保障正当配偶的权益,也要避免个人隐私被过度使用,这些情况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不能采取私自行动报复的方式。
(文中案件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