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女的配偶宋某与刘女存在婚外居住的情况,这一行为使得他们夫妻间的感情逐渐变差。杨女在无奈之下,打算提起离婚诉讼,并打算根据婚姻法律条文,向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然而,杨女一直面临着困难,因为她无法找到证明宋某与刘女存在婚外居住关系的有效证据。在无奈的情况下,杨女士于外地出差期间,于家中私自安装了监控设备。某日,杨女士结束出差返回家中,却意外发现宋某与刘女在其出差期间同睡于自家的床榻之上,且这一幕已被监控视频记录下来。
杨女在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索要两万元赔偿,以补偿自己因丈夫出轨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宋某虽同意离婚,但声称自己与刘女相识已有一年有余,同时否认与刘女存在婚外同居的事实。此外,他还对杨女所提供的视频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具备合法性侦探语录-监控拍下出轨铁证,法院判定竟然有效,不应作为判定他与刘女婚外同居的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双方均声称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均提出离婚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批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女士在家中通过拍摄丈夫与他人同住的录像来收集证据,这一行为合法,相关证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考虑到宋某与刘女相识已超过一年,结合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佛山商业调查公司,可以确认宋某与刘女存在婚外同居的事实。宋某与他人共同生活,此行为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在此情况下,杨女作为未有过错的一方,向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一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同意杨女士与宋某离婚,并判决宋某赔偿杨女士精神损失费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宋某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捉奸照片作为证据,提出上诉,主张不应赔偿杨女士的精神损失。然而,二审法院驳回了宋某的上诉,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在法治社会,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资料需遵循法律规范,具体来说,这些资料在呈现方式、搜集过程或提取手段上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若采用侵犯他人权益或违背法律禁止性条款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例如故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侵犯他人隐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则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民的性生活无疑是私密的个人行为,构成了个人隐私的重要部分。他人无权对公民的性生活进行探询、调查、偷窥、擅自公开或非法使用,此类行为均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公开道歉以及赔偿损失,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本案中,杨女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了在家中录制的丈夫与他人同床共枕的视频资料。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其丈夫的隐私权,又是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符合呢?
在本案中,首先,杨女士拍摄照片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非为了侮辱或伤害对方。其次,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因为作为宋某的妻子,杨女士有权利了解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并且有权搜集与此事相关的证据。杨女先前一直为搜集不到宋某与刘女婚外同居的证据而苦恼,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形势紧迫且无法及时向公安等国家机关寻求帮助的情况下,她选择对同床之人进行取证。这一举动并未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出轨证据调查,也未对他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更未触犯法律的禁止性条款。马女在事后并未恶意传播或公开那段视频,她仅是将之提交给法院,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鉴于此,马女所采取的行动,实乃其丈夫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后果。尽管马女在取证过程中与丈夫的隐私权产生了矛盾,然而,考虑到前述种种因素以及家庭伦理道德的要求,马女在私人取证方面的权益理应高于其丈夫(以及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隐私权益。因此,法律理应优先保障马女的私人取证权益,而法院依据法律认定该证据有效并维护了马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是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