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平
证据法学的发展轨迹始终映射出科学理性的璀璨光芒。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新兴的事实核实手段正对传统的认定方式构成挑战,众多对诉讼程序至关重要的信息,亟需借助高科技手段来揭示。随着证据法体系的日益完善,其对科技进步成果的依赖性日益增强,而科技的进步也逐步塑造了证据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在构建证据法学学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持续关注科技进步,主动借鉴自然科学领域的理念与成就,以此不断促进证据科学的进步和证据理论的革新。
科技的进步让揭示案件真实情况变得可行。然而,在证据法学领域,普遍看法是案件的真实性是无法完全还原的;侦查和审判所确立的仅是判决的事实,而证明的标准也仅限于法律上的真实,而非实际的客观真实。人们之所以将那些难以迅速破获的案件称作疑案或迷案,正是因为当时在还原案件真相方面,受到了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一方面,是因为认定主体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有所局限。第二,将对象视为历史的一部分,认识的逆向性使得其所能确定的裁判事实只能达到相对真实的水平。第三,认定依据仅限于现有的存留证据资料,但这些证据所包含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本身。第四,认定的时间是有限的,对任何案件的侦查与审理都不可能无限制、无尽头地持续下去。科技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录音和录像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使得许多案件的真相无需依赖口供和证言来推断,它们在案发时就已经被记录并保存下来。此外,还有一些先进技术能够直接锁定嫌疑人,例如近年来,各地通过DNA技术的应用,成功侦破了多起历史积案,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例如,近期媒体播报的关于运用G°°g1技术“地图重现案件原貌”的报道指出,存在争议的厂房拆除设计图展现了公司在整体拆除过程中的用地规模;然而,这些拆除图纸仅能揭示拆除时的用地范围,并不能阐明在申报扩建项目时,原场地上的厂房设施状况以及项目申报之后新增的厂房设施。办案人员借助G°°g1“卫星地图”,精确地重现了公司在申报项目时的场地规模及厂房布局情况,并通过截图手段收集到了公司在项目申报前后的场地面积以及建筑设施等相关物证资料。
案件真相的还原可能性,为证明标准的争议提供了新的视角。传统上,"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均存在不足,它们未曾受到现代哲学的深刻影响,且在实际应用中缺乏可行性。经过一番争论,最终两者趋向于达成共识。“客观真实说”倾向于“符合论”,这可能导致在追求认识案件真相时采取极端手段,不计代价;“法律真实说”则基于“接近论”,容易陷入现实中的“差不多论”,即对刑事指控的证明不再追求“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在科技迅猛发展、案件真相有望还原的背景下,刑事诉讼完全有可能达到介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实质真实”。与追求事物原本形态、本质特征和固有属性的实体真实相对,“实质真实”则强调事实的内在本质及其由这种本质所揭示的真实。在事实的呈现方式上,高科技手段能够重现原始的音视频资料,从而形成实质真实;而其他呈现方式,只要所呈现的事实依然存在,同样可以与该事实共同构成实质真实。科学证明的规范理论规定,所研究的问题需具备实际意义,采用的研究手段需遵循科学原则,而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科学范畴内可以解决的。“实质真实”是对相对真实的表述,它遵循认识论原则,契合辩证法的要求。其重要性在于,它是司法证明所能达到的最高层次的真实。因此,在构建科学的新证据制度时,也应确立并坚持实质真实观念。
科技进步带来了证据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在刑事司法领域,证明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两次显著的变革,首先是证明方式从以“神证”为主导转变为以“人证”为主导,其次是证明方式又从以“人证”为主导转变为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导。刑事证据体系经历了从最初的神秘咒语、庄严宣誓,逐渐演变至如今以实物证据、书面证据、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在20世纪初期,法庭辩论技巧占据主导地位;到了中期,证据论证成为焦点;而到了晚期,高科技证据的应用则成为主流。自1979年起,至1996年及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列明的证据类别经历了演变,数量从原先的6类、7类扩展至8类,其中技术性证据的加入尤为显著。网络技术的迅猛进步使得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包括电子邮件、网络对话记录、电子签名以及访问日志等,为此,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补充,正式纳入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类别。显而易见,伴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新的证据形态将持续涌现,证据类别也将不断增多。在立法层面,原本的“封闭式列举”已被“开放式列举”所取代,这预示着刑事证据的种类将不再仅限于八种,更多新的材料将被纳入新的证据范畴。现有的科技研究证据,包括红外成像技术、脑电波分析、人体手部及面部特征、虹膜以及视网膜识别等,还有尚未被人类认知但未来有可能被揭示的新技术证据,都将在未来逐步融入司法鉴定领域。
科技进步显著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然而,受限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刑事诉讼在查明案情时往往依赖言词证据,其中口供一度被视为至关重要的“证据之王”。因此,刑讯逼供现象变得相当普遍。由于提供者自身的记忆和表述能力有限,以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影响,再加上外部因素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佛山请侦探,尤其是强迫行为的刺激,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往往不高。冤假错案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对实物证据的忽视或缺乏,以及对言词证据的过度依赖所导致。随着近代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心理学、法医学等领域的飞速进步,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诉讼过程中,物证迅速崛起,成为揭示真相的关键工具之一。这不仅为打击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力支持,还促使主要依赖口供的法定证据制度逐渐淡出历史视野。
科技进步与人类认知能力的增强催生了所谓的“证据法变革”,在此背景下,用于法庭证据审查的鉴定科学迅猛进步。美国哲学家纳尔逊·古德曼甚至断言,证据学堪称科学领域最为精致且复杂的分支侦探公司调查-证据法学:时刻关注科技发展,推动司法进步?,其本质上可被视为科学的科学。鉴识科学,作为法庭科学的一种,涵盖了与法律紧密相连的自然科学应用领域,诸如法医、人种学、精神病学、毒物学、工程学等。它广泛应用于DNA检测、笔迹样本提取技术、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声纹鉴定技术、毒物动力学研究、刑事植物学应用、死亡时间推算、火灾物证鉴定以及精神障碍鉴定等多个方面。这一学科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与方法,旨在研究揭示事件真相、发现犯罪行为、证实犯罪事实以及预防犯罪活动,是一种集多种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于一体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人命的案件时,必须借助科技手段迅速而准确地提取、保存和固化物证,以此提升证据的规范性及证明效力。同时,广泛运用鉴定科学,能够迅速剔除非法证据,揭示事实真相,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出现,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
当然,在构建刑事证据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可忽视科学技术的双重影响。特别是,我们必须保持警惕,防止伪科学或不当的科学理论对诉讼证明活动造成损害。此观点由我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名博士生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