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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事务调查所-20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时间:2025-09-12 09:12:48

最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拟定的《在民事诉讼与执行环节运用调查令的实施细则(试行)》侦探事务调查所-20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在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二十个部门联合签署后,正式公布施行。

出台《办法》的目的

《办法》的颁布意在推动民事诉讼制度与律师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强化律师在全省法治建设进程中的角色,增强律师获取证据的职能,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权利,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部分包含十九条条款,具体阐述了制定缘由与法律基础,明确了相关定义,说明了申请流程,界定了使用界限,列举了不适用情形,规定了审核步骤,明确了材料要求与时间限制,提出了使用规范,设定了意见处理机制,以及明确了违规责任。为了方便实施,《办法》还补充了调查令的样本,提供了使用指南,设计了回执单,并编制了协助调查人员工作指引清单。

提升调查令实施效果

该《办法》执行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准则,以人民为出发点,强调改革目标、问题核心,既周全维护了律师搜集证据的权利,也细致关注了信息保护的需要,实现了平衡协调,有助于处理调查令申请尺度不一、执行配合不足、过度使用调查令等现象,必将显著增强调查令的应用成效。

做好全面推行工作

四川高院致力于律师调查令的广泛实施,计划强化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推广,推动当事人依照规范申请律师调查令,提升律师的法律实践权益,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期望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进步提供四川方案。

发布《在审理与执行民事案件时运用调查令的规则(试验版)》的文告

省各有关单位、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机构:

为了有效维护当事人于民事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正当权益,需要充分展现律师在推动全省法治建设中的关键职责,依法确保律师获取证据的权益,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省律师协会共同拟定《在民事审判与执行环节使用调查令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分发至各相关单位,请严格遵循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6日

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当事人于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侵害,促进司法的公平与效率,需要对调查令的签发流程以及持令者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界定协助调查者的职责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参考四川省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与执行方面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种文书类型是调查委托书,这种文书应用于审理案件过程中,当诉讼者因为现实条件限制无法独立搜集资料,或者在强制执行阶段,诉讼者难以提供债务人资产状况,在提交请求并获得司法机构许可后,由司法机构授予诉讼者的法律代理人,由代理人向有关协助人员获取必要证据或资讯的法律文件。

这项规定所界定的诉讼流程涵盖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初步审理阶段佛山侦探,以及后续的复核阶段和再审程序,具体包括一审环节,二审环节,还有审判监督环节。

这项制度涵盖的施行流程,系审判机构针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定采取行动来完成其内容的程序,涉及已经启动强制履行阶段的履行实施事项和履行审查事项,涉及已经完成本次履行程序的履行事项,以及审判机构认定能够运用调查委托的其他含有财产履行要素的履行事项。

在此规定中,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文书上列明的,需要向持据律师提供特定资料或资讯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调查令的请求者必须是已经由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有相关诉求的人。

实施计划的相关方涵盖提请实施者以及承担后续责任顺序的受执行者。

在涉及个人权益的诉讼活动或者强制履行阶段,若委托的法律工作者替委托人提出请求,委托人必须明确授予特别许可。

第四条 调查令的发出者必须是当事人选定并已向法院递交代理文件、持有合法律师执业资格并由事务所委派参与民事诉讼或执行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 在实施民事诉讼时,请求人须于规定时限内,向审判机关递交要求发出调查令的正式文书,并且该文书需为书面形式。

第六条 调查令所依据的证据,需具备以下条件,其形式为复制件,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必须与案件存在关联,当事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自行获取,必须经过法官审查确认,内容要清晰明确,载体要稳定可靠,并且方便进行封存和移交,这些证据类型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以及勘验记录等。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涉及案件具体情况相关方的资产证明及资料,以及被强制执行者的财产状况资料,均需提供。

当事人或义务人对于第三者所拥有的既已到期的债权,或者尚未到期的债权的相关信息。

(五)证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和信息;

(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信息;

与案件情节有关的,法院觉得有必要了解和获取的,其他证据资料或资讯。

需要调取的资料,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这类资料的调查有特殊要求,则应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法院不会再开具查询指令。

第八条 申请调查令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执业机构的指派函;

(四)委托律师有效律师执业证。

申请文书需注明案件编号,申请人及请求人相关资料,包括请求调查的资料名称、其证明作用、无法自行获取的缘由、线索信息以及协助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最后由相关方签署或盖印确认。

第九条 人民法院需在当事人申请后五天内,作出是否准予调查令的决定。

调查令的签发需经法官单独审核批准,或由审判团队集体商议后由审判组长批准,符合申请要求的,批准后需向庭长汇报备案,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会以口头形式说明拒绝的原因,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审判人员在办理调查令相关事务时,若存在故意或重大疏忽,致使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私人团体及公司机密外泄并引发重大影响,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体系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建法官、检察官问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款实施问责。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涉及政府机构内部工作内容相关资料,执行管理职责时产生的阶段性资料,以及处理执法案件时归档的文件材料,;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六)要求协助调查人提供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的;

与需要证明的事项毫不相干,对证明需要证明的事项毫无帮助,或者完全没有必要去调查收集的。

(八)其他不宜签发调查令的。

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线索,请求司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案由;

案件涉及的个人或单位信息,涵盖其具体称谓或身份标识,以及所属机构的识别码或公民的身份证明编号,同时需标明提出请求者的称谓或身份标识。

(三)持令人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人名称或者姓名;

(五)协助调查人应当提供证据或者信息的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

(七)承办法官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调查令签发日期和人民法院院印;

(九)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调查令一式两联,一联留法院存档,一联由持令人交协助调查人。

第十二条 调查令的期限通常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若因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或其他特殊状况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待阻碍消除之后,相关方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再次核发调查令。

持令律师必须亲自负责保管和使用调查令,持令人在执行调查任务时,需要至少有两名律师一同参与,并且要主动向接受调查协助的人员展示律师执业资格证明和调查令,然后把调查令交给协助调查的人员。调查人员需在文件副本上签署确认信息无误的声明,并在回执中记录资料的具体名称和页码数量,然后由发出指令者、参与调查的律师以及协助调查人员共同签名并按捺指纹或加盖印章。

持令人员需在调查文书到期的五个工作日内,把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和信息,以及调查协助人填写的回执,一并交给法院。

调查令若因故未被运用,或协助调查者未提交证据和信息,持令者须在调查令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归还给法院,并书面陈述缘由。

参与调查的律师应当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证据及信息保密。

持调查凭证进行核查时,配合核查者需提交核查凭证上指明的资料或资讯。若无法立刻提交,须在接到核查凭证后十日内补齐。配合核查者有权不提供核查凭证未列明的其他物件。

调查人员若无法准时提交材料,或者没有材料可以提供,又或者拒绝提交调查令中要求的材料,就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写明理由。

第十五条 如果协助调查人觉得调查令要求提供的证据或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们需要在拿到调查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取消这个调查令。

请求解除调查指令的人,如果法院审核后觉得理由确实合理,就必须取消这个指令,并且会主动去搜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果理由站不住脚,法院需要用书面形式通知请求解除的人,并且解释清楚为什么不同意。收到书面通知之后证据调查申请,请求解除的人必须拿出指令上要求的证据或者信息。

第十六条 如果协助调查人因为合理原因不能把有关证据或材料交给持令方,那么在接到调查令之后,他们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把证据或材料直接交给法院,或者等到法院开庭时亲自到场提供。

调查人员若缺乏合理依据不提交调查文书指明的资料或信息给发出指令者,并且拒绝向法院提交或出庭,法院能够向调查人员发出要求改正的司法意见。调查人员拖延回复或者未予更正的,审判机构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实施惩处,同时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建议,要求给予其纪律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流程里,对于凭证件查获的资料和消息,审判机关要在五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视和确认。情形紧急的,必须马上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若持有以下任一情形,调查令的签发法院须逐级上报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告,全省各级法院将不再向该律师发出调查令,并将此事告知省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会将此信息录入律师的不良执业档案,并在律师诚信平台进行公布。

持有调查令的人,在收集到证据或信息之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它交给人民法院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调查令的;

(三)持伪造、变造调查令收集证据或者信息的;

(四)不当使用或者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毁灭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存在第一条情形的持令人,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条款,或者不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将依法对其施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如果其行为阻碍了民事诉讼,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倘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行为人符合首项情形中的任何一项,致使国家机构、集体组织、个人主体或企业单位的信息资料外泄并形成损失情况,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时刻起在四川省内有效。如有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条例,则按新条例为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1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审判、执行环节使用调查令的条例(试行)》即刻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