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第五步——证据组织(三)证据组织方法
(三)证据组织方法
1、以构成要件为纲
整理证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办案过程中,律师有时会提交大量材料,所有看似相关的都会纳入其中。
整理证明材料清单时,应先梳理全部构成要素和诉讼请求,绘制成表格形式,具体操作是在完成前述分析步骤后,清晰列出根本要素、分支要素以及关联的事实依据。此过程需明确区分事实层面的主张与法律层面的主张,纯粹的法律主张,例如关于“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探讨,这类问题属于法律适用范畴,无需提供证据支持。
采用清单梳理办法进行归纳,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为例,【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权与占有人请求补偿权】若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取回原物及其收益;同时,需补偿善意占有人为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具体条件汇总表如下:
2、判断是否属于免证范围
对于打官司的双方来说证据调查应该遵循的方法,最关键的是要证实自己提出的观点。偶尔会有例外情形,不须提供证据。比如承认对方说法,或者某些无需证明的事项。
承认,就是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情节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条,在打官司时,如果一方陈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或者明确表明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情节,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再提供证据来证实这些情形了。在证据交换环节,或询问、调查阶段,当事人如果于己不利的情节在书面材料中明确表述,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件里承认对自己不利的情形,都应当依照前款内容执行。
对于诉讼对方明显能承认的事实,无需提供证据,比如房屋等。
适用自认规则时,需留意其限制性适用情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有明确说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内容,不在自认规则调整范围之内。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须的证据有五种情况,分别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涉及身份关系的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范畴,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需要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侦探公司推荐-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证据组织方法,你了解多少?,终结诉讼,或决定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免证事实是一种特殊情形,当事人针对某个事项提出看法,却不用承担举证的义务。这种情况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虽然提及某个事实,但法律允许他们无需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某些事实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包括:一些自然现象的原理和科学结论,社会普遍知晓的情况,法律规定直接得出的结果,从已有证据和常识判断出的其他情况,仲裁机构最终裁定的内容,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基础,以及经过公证机构有效证明的事项。前述第二项至第五项的情节,若当事人持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明,则不受其限;第六项与第七项的情节,当事人若持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明,也不在此例。
3、推定事实的举证
基本事实按照能否用证据直接加以证明分为直接事实和推定事实。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实案件核心事实,这种证据无需借助其他材料。例如,原告提交的借条上附有被告人亲笔签名,该借条就能单独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协议。常见的直接证据包括:当事人表述的内容,能够反映案件主要情况的证人陈述,书面文件,以及音像资料等。
证明推测性情况需要借助旁证材料,就是采用迂回手法来证实核心情节,必须与其他证词结合才能说明核心情节的证词。证据彼此支持是一项关键证据准则,这个准则注重证词间的关联性,注重证词应当互相支持,并且要求对需要证明的事项的确认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和水准。因此,依照证明材料彼此核对的原则,在考察不同证明材料的关联性时,要关注这些材料是否共同指向某个特定情节,还要确认它们之间有无不一致之处。针对那些存在出入的证明材料,要通过分析来剔除不可靠的成分。特别是当运用非直接证据来判定案件情况时,审视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评估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能力具有关键作用。学术界与实践领域普遍主张,判断间接证据同待证事项的关联程度,需符合四个基本标准:首先,个别间接证明材料必须在数量上占据明显多数;其次,这些具备足够数量的单个证明材料,必须借助逻辑演绎,串联成有效证据链条佛山私家侦探事务所,从而彰显其具备充分证明作用。间接证据彼此之间,以及它们同核心待证事项之间,不允许存在非合理因素所引发的冲突性,各种间接证据所构建的证明体系,在证明优势所达到的高度可能性上,必须能够排除当前条件下的所有其他或然性,并且得出的结果应当是排他的,一旦符合这些条件,间接证据便能够发挥直接效用,具备等同于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在评估间接证据同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时,必须关注各个间接证据彼此间的相互关系。
直接证据即便能够单独直接证实案件核心情节,不过其出处狭窄,数量不多,因此搜集和审核较为费劲。间接证据涵盖领域宽泛,类型丰富,数量庞大,尽管单个无法直接证实案件核心情节,然而若干间接证据彼此结合,构成一个彼此依存,彼此关联的证据链条,同样能够发挥强有力的证明效果。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间接证据及其证明进行规定。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即便缺乏直接证据,只要间接证据满足特定情形,也能够认定被告人的罪行,这些情形包括:首先,相关证据必须经过核实确认;其次,各项证据需要相互支持,彼此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答的疑问;再者,整个案件的证据需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此外,依据这些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当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最后,基于证据进行的推理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常识。通过举重来确定轻,说明民事诉讼只需满足低于刑事证明的要求即可,只要达到非常高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4、消极事实的举证
确定需要证明的要点,要依据案件要素和诉讼请求,明确证据来源,然后分辨需要证明的情况是正面情况还是反面情况,如果是反面情况,就不必提供证据,例如“没有履行抚养责任”,这种情况就属于反面情况。
在涉及不利情况时,原告若想借助有利情形来印证这些不利情况的发生,应当尽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参考。

